乌鲁木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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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4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1〕19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负责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工作的职责分别划给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审计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审计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政府投资审计职责。

2.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职责。

3.加强对审计决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编制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负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负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出我市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我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五)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区域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七)按规定对我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及相关考试工作;协助管理区(县)审计机构负责人。

(三)政策法规处

宣传贯彻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出具审理意见书;负责对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和审计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负责下达和调整工作;检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并负责相关统计工作;拟订我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审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五)经济责任审计室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县级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财政审计处

拟订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组织审计各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审计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含所属单位)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科教文卫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系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政法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公安、检察、审判、司法机关(含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农牧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土地、资源环保、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属有关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住房公积金和社会捐赠基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外资运用与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我市运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督察处

负责审计业务督察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的督促检查。

(十六)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00名,其中,局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总审计师1名(副县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7名(经济责任审计室负责人高配到副县级,副职高配到正科级)。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8名,暂按全额预算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承担自治区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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